上诉人何**因与上诉人何**、李**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不服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及其诉讼代理人付**、上诉人何**、李**及二人的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撤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7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四项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各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第二项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旧房门前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也非历史形成的多年通行的道路,只是上诉人一家行走的去往耕地的小路,被上诉人完全可以绕行其他道路至其承包地;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财产损失认定的数额错误。由于被上诉人的阻挡,上诉人共410株树无法种植,其中已经实际种植的200株左右因被上诉人阻挡无法浇水死亡,应当按照每株200元认定损失;已经运走的278株树共产生运费2780元应予以认定;雇佣工人移出和栽种实际支付工资按照每株50元支付,合计20500元,应予认定;未运走的132株树苗都已从原地块移出,因无法及时栽种死亡,被上诉人应赔偿该部分损失。
何**、李**辩称,一审判决第二项认定事实正确,何**旧房门前道路是历史形成的道路,发生本案纠纷前二人耕种自家土地时一直能顺利通过。一审判决第四项判令答辩人赔偿是错误的,何**种树所走的路是答辩人与案外人何某置换所得的两行树地中的通道,两行树地中并无历史通道,一审判决将另一案外人何宽厚五荒地以西的历史通道错误的认定在答辩人...(本文书还有6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