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宁夏银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宁夏银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份工资5386.75元,外加半个月工资2693.37元,合计8080.1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094元(5386.75元/月×8个月);4.被告为原告补交2011年8月至2018年9月未交的和未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5.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本文书还有2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