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讷河市鸿运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宏志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讷河市鸿运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讷河市鸿运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20,000.00元(120.00元×3500平方米);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原告把鸿运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修建地面工程发包给被告进行具体施工建设,由于原告提供修建地面所需物资,2016年10月工程竣工后由被告修建的地面一直未投入使用,但该地面表皮内层均出现脱皮、破损的现象,无法正常使用。为此,原告也曾经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对该地面进行维修并达到正常使用的状态,被...(本文书还有1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