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陈**返还借款本金101100元;2.请求法院判令陈**支付利息(以10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陈**与我于2014年11月份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5年2月起向我陆续借款,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向陈**出借共计101100元。此后陈**未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陈**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田*通过支付宝陆续向陈**转账支付共计57000元,具体为2016年9月6日10000元、2016年9...(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