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昊方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注册地为大庆市龙凤区,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二级**房屋、场地租赁。2011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时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黑龙江省地税局依据该通知的要求,于2012年3月2日制定并下发了黑地税发[2012]28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6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核定征收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大庆市地税局根据省地税局文件的要求,于2012年7月5日制定并下发了2012年第1号《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然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该公告要求,自2012年6月1日起,对自然人投资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本文书还有2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