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下称工行长沙岳麓山支行)诉被告程**、湖南博纳装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告程**名下的房屋,案外人湖南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润源公司)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湖南润源公司称,一、2018年5月11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2018)湘0104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程**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11号**栋**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并予以执行。而该涉诉房屋根本就不属于被告所有。程**于2014年12月16日与案外人签署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7年4月30日已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予以解除。被告对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该房屋是案外人财产。二、原告与被告所争议诉讼标的仅为几万元,而且原告已对其他财产进行了...(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