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国能巴彦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国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林**,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赔付原告医疗费73,810.89元,二次手术费10,000.00元、误工费34,372.80元,护理费14,642.10元,伤残赔偿金54,89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00元,交通费6,0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鉴定费4110.00元,合计人民币215,045.29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李**受雇于刘**用车辆拉运玉米秸秆包,该秸秆包运往国能巴彦生物发电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2日下午14时许,在原告将秸秆包拉运到国能公司指定位置卸包时,在被告国...(本文书还有4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