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新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新乡市新运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新乡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孟**、张*、被上诉人马**的诉讼代理人董**、付**、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运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新乡支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不服判决数额为13000元;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座位数为34人,行驶证核定载人数64人,事故造成车辆37人乘员受伤,该车辆投保存在不足额投保情形,一审法院并未按投保比例计算上诉人应赔付的合理损失;二、护理费赔偿金额过高。马**提供的住院病历长期医嘱显示,用药时间仅到5月11日,对于合理...(本文书还有3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