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新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新乡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孟**、张*,被上诉人方**的诉讼代理人董**、付**,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运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新乡支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不服判决数额为60000元;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座位数为34人,行驶证核定载人数64人,事故造成车辆37人乘员受伤,该车辆投保存在不足额投保情形,一审法院并未按投保比例计算上诉人应赔付的合理损失;二、一审对方**的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认定不合理,虽然对后续治疗费作出了鉴定意见,但该费用并没有实际发生且金额...(本文书还有3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