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巢湖市徽商御花园**栋**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单独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巢湖市徽商御花园**栋**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3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位于巢湖市徽商御花园**栋**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户手续,可被告总是以种种借口拖延,以致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转户。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辩称:1、我们认为原告诉称的房屋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办理所有权证,涉案房屋并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原告诉请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及要求被告办理产权过户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诉称××××年双...(本文书还有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