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97374.2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以欠租总额的1.2‰为准计算,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18年08月15日暂定为1460元)。3.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编号:410009877390)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律师费3000元,其他费用待发生后变更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购车,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编号为sha200-1703-809436号的《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本文书还有1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