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玻璃款59915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3月10日起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购买玻璃,2015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玻璃款59915元。但被告未向原告全额支付玻璃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辩称,被告出具欠条后支付了20000元货款,尚*货款39915元。本案中,被告购...(本文书还有1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