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门尚德诉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门尚德诉称,2016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内设机构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发放不动产登记证,该中心在不予受理告知书中称原告位于常州市××路××工学院××单元××室的不动产所属土地已于2007年3月8日被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2017年3月28日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原告信息公开的答复称原告房屋不在该中心收储项目范围内。2017年4月20日原告再次向该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已被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的登记,并为其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但被告未予答复。2017年7月12日,原告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进区法院)提...(本文书还有1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