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丹阳市双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科金属公司)、万**、蒋**、丹阳市双科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科电镀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庭审,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庭审。2017年7月3日,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2017年8月18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三次庭审。2017年9月26日,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11月16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第四次庭审。原告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双科金属公司、双科电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万**、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双科金属公司、双科电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了第二、三、四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四被告独自侵占征收补偿款为侵权行为;2、四被告按投资比例26.83%向原告偿还取得的征收补偿款13412317元及利息(2013年10月2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本文书还有5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