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大庆市宏润机电设备厂、大庆市萨尔图区信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盈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尹**于2017年11月13日自愿撤回了对大庆市宏润机电设备厂的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信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信盈公司承担债务承担责任36万元,利息从2010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时止;2、以信盈公司支付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款的债务优先偿还原告的债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信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28日,萨环西路经济***小区施工期间,大庆市宏润机电设备厂承包四标段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方...(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