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蓓悠公司)、合肥超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贝比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宝蓓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由贝比赞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属程序违法;2、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区别之处为:一是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枢转连接,与权利要求2的关节连接的技术特征不一致。二是被诉侵权产品前后铰链体都是通过横向连杆枢转连接,与涉案专利权3所述前铰链体包括至少一个横向铰链的技术特征不一致;3、一审判决认定的网络销售数...(本文书还有14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