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汉族,1975年3月**日生,住江西省进贤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抚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抚州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并径行改判,减少上诉人的保险理赔额35912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判决赔偿被上诉人吴**残疾赔偿金62396元,证据不足。事实上,被上诉人吴**的户籍性质为农业户籍,其在一审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所居住地的城乡区划代码虽然为“122”,但是这一代码只界定该地区为“镇乡结合区”,并没有明确为“城镇”。显然,吴**现有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其居住地属于...(本文书还有2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