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高**、朱*、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的《执行保证协议》合法有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诉被告高**、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平川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04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因高**、朱*未按调解协议还款,2016年6月29日经原、被告四人协商,就(2016)甘04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事宜达成了《执行保证协议》。现请求人民法院对该份执行保证协议依法确认合法有效。
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朱*辩称,原告所述的《执行保证协议》...(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