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蚌埠缪氏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缪氏置业公司)与被告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氏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11060045);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借款产生的利息等12000元,被告承担因解除合同产生的税费等117000元,两项合计129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撤销网签手续;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311060045)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蚌埠玉文化创意产业园商铺b3区**单元**层房号为01013商铺房,合同价是784477元。被告于2013年12月1...(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