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弄xxx号**层前楼房屋系公有房屋,使用面积25.7平方米,承租人为被告陈**。被告陈**、陈**和陈**系姐弟。被告陈**与曹**系夫妻,被告曹**系两人的女儿。被告陈**系原告陈**的父亲,原告陈**系陈**的父亲。系争房屋拆迁时,内有原、被告共计七人的户籍,其中原告陈**系2013年7月2日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系争房屋拆迁前由被告陈**夫妇和被告曹**实际居住。
2013年9月14日,被告陈**与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认定,系争房屋核定建筑面积39.5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46元,包括评估价格999284.18元,套型面积补贴460800元,价格补贴364769.28元。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条件。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9790元。其他...(本文书还有2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