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孙*举与赔偿请求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薛*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判决孙**返还孙*举借款20万元及借款利息,并于同年11月20日向孙**送达。因孙**拒绝签字,留置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孙**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孙*举于2016年1月8日向枣庄市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以(2016)鲁0403执****号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孙*举与孙**于2016年1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后孙**分别于2016年2月2日、5月19日、5月20日三次作出还款保证,但均未履行。2018年4月25日,枣庄市薛*区人民法院以...(本文书还有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