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5月8日起计算至法院生效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9年1月9日、2011年8月20日以银行借款到期需要还款续贷为由二次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时承诺于银行一放款就马上归还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自向原告借得款项后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最后干脆以原告所出借的...(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