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鼓楼区执法局)城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00年左右在单位分的鼓楼区南阴阳营34号**栋**室房屋。因为当时街道修路,将道路垫高,致使原告房屋和院子成为半地下室状态,极度不安全,原告就在当时将院墙封闭,搭建成房屋。2017年,因该处搭建漏雨严重,原告于2017年9月将搭建的屋顶重新翻修换新,同时换了门窗。2017年9月14日,被告鼓楼区执法局未采取任何法定程序,将原告翻新的屋顶拆除扣押。经过诉讼,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7)苏8602行初****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被告至今未将当初扣押的物品归还且对其不法行为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2.被告返还两张彩钢瓦;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