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唐**及原审被告唐**、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询问当事人,听取委托诉讼代理人意见,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由原审被告唐**独自承担偿还借款本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所涉及的384,000元借款属于原审被告唐**的个人债务,与上诉人杨**无关;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而不能片面适用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本文书还有3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