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与被害人葛某1(殁年51岁)系夫妻关系,二人租住在淮南市谢*集区蔡新路新工村自建房。在共同生活期间,葛某1经常因家庭琐事与蒋**吵闹,并曾多次殴打蒋**。2018年6月,葛某1因怀疑蒋**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再次与蒋**发生争执。6月19日7时许,蒋**不堪忍受葛某1的纠缠,用双手将葛某1掐死在租住房卧室的床上。作案后,蒋**离开现场,来到其家位于谢*集区新乐村的一处房子里意图自杀未果,当日11时许在此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葛某1符合颈部遭受掐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勘查时间:2018年6月19日9时40分至15时。案发现场位于淮南市谢*集区新工村散户自建房。在该房内卧室床上有一具女性尸体,头东脚西,呈仰上肢外展,下肢伸直。对尸体体表进行检查,在颈部正中见一处4.0×2.5厘...(本文书还有3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