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袁*于2017年8月14日主动到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被告人袁*驾驶的皖d×××××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淮南市隆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被害人韩*于1959年7月**日出生,系农业家庭户。
再查明:经凤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袁*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赔偿范围之外,另行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1、吴*27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1、吴*2对被告人袁*表示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袁*的供述,证人刘*、童*、郑*1、郑*2、郑*3、吴*1的证言,检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