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景**因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0行赔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运城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xx、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景**系运城市盐湖区郭家卓村人,其在村内承包有土地。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2012年起即拟征收包括原告所在的郭家卓村的土地进行土地开发。至2013年,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已与郭家卓村部分村民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未与原告达成协议。2013年4月底,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清理涉及郭家卓村被征土地上附着物,其中包括原告土地在内。原告认为运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本文书还有1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