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巩玉和通过李*3甲(另案处理)于2016年7月注册成为“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间,巩玉和通过积极宣传并发展下线,先后发展李*3乙、邢*、徐*等人成为其下线。截至案发,巩玉和共计发展下线达794人,下线层级数达**层。巩玉和会员级别为“a轮功德主”,共完成15次赠与,累计3250000元,14次守助,累计433000元,已支出善种子384个,剩余善种子137个,已支出善心币2201个,剩余善心币31个,已支出善金币7个,剩余善金币131733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04000元,管理钱包剩余25040元。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巩玉和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巩玉和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加入传销组织,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本文书还有3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