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诉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人民政府(下称三棵树乡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三棵树乡政府的出庭负责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吴**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审理需以段**诉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决定恢复本案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诉称,其在三棵树乡致富路边的废渠渠道上建造了101.1㎡房屋,其中一处66.5㎡砖瓦结构的房屋,建于1989年左右,另一处34.58㎡简易结构棚子,建于2010年左右。1999年9月,原告取得了原宿豫县水利局颁发的河道临时占用许可证。因致富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被告三棵树乡政府在未经评估、未履行拆迁补偿义务...(本文书还有2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