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诉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人民政府(下称三棵树乡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三棵树乡政府的出庭负责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吴**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审理需以丁**诉三棵树乡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裁定中止了本案诉讼。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决定恢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诉称,其在2007年从段炼(练)处购买了位于三棵树乡致富路北边的废渠渠道的涉案房屋,其中砖瓦房一间,前后搭有两间彩钢瓦棚,面积共计112.2平方米。因三棵树乡致富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被告三棵树乡政府在未经评估、未履行拆迁补偿义务情况下,组织村组干部擅自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利。上述强拆行为已被...(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