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第三人冒国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于同年10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冒国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被告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李**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于同年12月1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冒国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又于2018年1月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李*、第三人冒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93285.8元【其中:医疗费23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11天=275元;营养费25元×60天=1500元;护理费64630元÷365天×60天=10624元;误工费64630元÷365天×(11天+90天)=17884元;伤残赔偿金28463.43元×20年×10%=56926.9元;鉴定费1430元;复印费11.9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雇佣原...(本文书还有5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