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夏*因与被申请人邱**、一审被告安徽鼎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皖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申请人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审被告鼎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申请再审称,(一)撤销一、二审判决;(二)驳回邱**对夏*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及再审案件诉讼费由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一审中,夏*提供了10万元的转账记录、70万元取款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还款的事实。一审判决以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为由,不予采信不当。二审中,夏*又提供了...(本文书还有1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