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凤*县金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公司”)、凤*县展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展凤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凤*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凤*县交通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凤*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解除与原凤*县城乡民族文化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城乡公司”)签订的《车辆承包合同》;2.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支持部分款项的基础上,增加由被上诉人连带返还上诉人缴纳的承包费65000元整;3.改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经营损失150000元;4.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原城乡公司签订的《车辆承包经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上诉人所享有特许经营的车辆系被上诉人、原城乡公司和第三人于2015年7月28日(已中标后)向凤*县人民政府联合出具《关于抓紧处置原湘西风情旅游运输公司凤*分公司遗留问题的请求》报告中确定的处置方案,即“展凤公司与政府签订正式合同前处置到位,不宜放在展凤公司处置”,并非由原城乡公司私自决定将合同日期提前,主观上不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其次,案涉六台车辆过户登记时,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异议;再次,被上诉人在办理完六台车辆的过户手续后,被上诉人也完全接受了上诉人履行好的相关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前期也履行了原城乡公司的义务;最后,从上诉人实际经营该车辆之日起到上诉人提出诉讼之日止,被上诉人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撤销或解除与原城乡公司签订的《车辆承包经营合同》。2.上诉人向原湘西风情旅游运输...(本文书还有6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