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刘**、何成珍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万新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四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何成珍于2017年12月2日死亡。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7)津0110行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原告张*、张*、刘**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津02行终****号行政赔偿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0行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9日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追加原告刘**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原告张*、张*、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原告刘**、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文书还有3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