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鸡西市鸡冠区心和粮油店(以下简称心和粮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矿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人刘*多次提到其出具的“三联单”,但该三联单并未在法庭出示亦未质证。收条不能单独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刘*作为库管人员,在单位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代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和出具收条,其行为属无权代理,只能认定为个人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本文书还有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