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力宝克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67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被异议商标为第5979189号“锐步”商标,由德农种业股份公司(简称德农公司)于2007年4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7类“农用地膜;农业用塑料膜;密封物;非包装用塑料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合成树脂(半成品);浇水软管;绝缘材料;防水包装物;石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为第528494号“锐步”商标,由力宝克公司于1989年9月26日申请注册,经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外衣和运动服装;鞋;运动鞋和便鞋;帽子(发上为男人妇女和儿童用品)”等商品上。经续展,其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0年9月9日。
被异议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