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鋐公司)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0810098280.9、名称为“风向出口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其申请日为2003年07月22日,分案递交日为2008年06月03日,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9日,申请人为奇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并于2012年7月2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200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09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5段(第1-15页),说明书附图图1-90(第1-4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风向出口控制装置,与一风扇模块组接,其包含有一框体,且具进、出口,于框体内设有轮毂座,并...(本文书还有4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