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抚松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抚松县发改局立项、抚松县住建局规划、抚松县国土局及抚松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审查批准,于2010年在松江河林业局育红路以南、西江路以北、滨河路以西地段实***小区建设工程,该工程系棚户区改造项目。2010年6月13日,第三人取得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许字(2010)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二原告的房屋座落于拆迁范围内,其中有照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80㎡、无照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56㎡,上述房屋均未经房屋确权部门对房屋是否属营业用房进行确认。2010年6月19日,抚松县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对原告作出搬迁通知书及房屋拆迁补偿明细,通知原告徐**搬迁时间及补偿明细内容。2010年10月8日,吉林金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80㎡有照房屋进行了评估,其评估值为:80㎡×1,1...(本文书还有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