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蓝灯的士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广电移动电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戴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奇、黄巧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瑶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长沙市蓝灯的士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委托代理人汪**,被告长沙广电移动电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市蓝灯的士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移动电视终端设备委托维护合同》,约定为保证被告安**第三人出租车上的移动电视终端设备的正常使用,被告委托原告对出租车移动电视终端设备运行进行巡查维护,根据被告在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所属合法营运车辆上安装移动电视终端设备的实际安装数量,被告按每台出租车20元/台/月的标准支付给原告维护费。原告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