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诉被告长沙广电移动电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戴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奇、黄巧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瑶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穆**,被告长沙广电移动电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诉称,2011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出租车数字移动电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在原告所属合法营运的、符合安装标准的车辆上安装数字移动电视终端设备,被告根据实际安装数量,按每台出租车38元/台/月的标准支付给原告媒体资源费。原告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现被告支付一段时间的媒体资源费后,从2012年2月1日起未按协议支付媒体资源费,按1002台车,每月38076元计算,截至2013年...(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