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5日,招标公司向中煤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确定中煤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按发包人现行结算办法中规定三项费用(通用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下浮19%,工期自2011年9月10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2012年12月31日竣工,工期为179天(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际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合格),项目经理张玮。
2011年9月,油田开发公司(发包人)与中煤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十标段项目,工程内容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资金来源为自筹,承包范围为土建、水、暖、电,合同工期为2011年9月10日开工,2012年12月31日竣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28,044万元(暂定,以工程结算为准)。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9.1款,中煤公司任命张玮为承包人代表,任命李*为技术负责人。22.1款,中煤公司向油田开发公司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总造价的10%(最高限额1000万元)。27.3款,对中煤公司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为:开工前7天提供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各2份;开工后每月20日提供月施工进度、统计表及下月施工进度计...(本文书还有20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