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初字第17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法庭调查、询问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地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上诉人东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上诉费由东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4年1月3日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以下简称《抵房协议》)内约定的抵房款30,049,087.00元为形象进度款...(本文书还有11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