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上诉人童**因与被上诉人东*市家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东*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张*与童**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童**退还张*定金265000元及由童**支付占用定金的利息损失(定金利息损失以265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计至定金退还之日止)。3.童**赔偿张*违约金530000元。4.童**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家华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违约方承担本案所有的中介费300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本文书还有3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