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男,汉族,1948年9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男,汉族,1966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涡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涡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上诉人于**、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涡阳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医疗费未扣除非医保,不合理;一审判决交通费过高,且没有依据;一审判决于**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于**的营养费按照每天1...(本文书还有3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