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诉被上诉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肃州区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7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酒泉奋发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含奋发汽车维修公司、大众汽车维修公司、东风汽车维修公司,以下简称奋发公司),系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1997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11月经原酒泉市政府批准改制为法人代表持大股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4月17日,原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04年,酒泉奋发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酒泉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出具了《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2006年3月23日,奋发公司向肃州区商务局报送”关于同意整体出售酒泉奋发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及上报《改制及安置职工...(本文书还有2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