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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云0126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3
  •  
  • 【案例概要】

    2018年10月29日、30日,被告人槐见坤家与被害人陈*家因房屋建盖排水沟问题发生纠纷导致打架,槐见坤妻子武春丽被陈*妻子槐建琼打伤住院。11月3日下午18时许,槐见坤从家中携带镰刀、箩筐等外出割马草,在石林县“田坝芯”处遇到陈*,二人发生冲突,槐见坤用随身携带的镰刀将被害人陈*背部挖伤。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陈*的伤情进行鉴定,陈*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并移送了如下证据材料:1.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槐兴宏、王*、唐*、槐树仙、槐航、槐建琼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槐见坤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石公司鉴(法*)(2018)253号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搜查笔录;7.其他:(1)抓获经过;(2)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槐建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本文书还有237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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