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强在兼职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为了使外省车辆能够在甘肃省白银市的保险公司顺利投保从中获利,将河北籍刘*、天津籍李*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其的乔某、张某等投保人的外地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通过联系p图人员伪造、变造成甘肃省内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后通过微信发送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的业务员侯某进行投保,从中牟利34767.10元。具体如下:
1、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李*强将刘*国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其的投保人乔某的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沙河市××里号,车辆行驶证号码:×××,伪造、变造为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里58号、车辆行驶证号码:×××,后发送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的业务员侯某投保。
2、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李*强将李*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其的投保人张某的身份证住址:天津市蓟县××庄号,车辆行驶证号码:xxx,伪造、变造...(本文书还有2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