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蜀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蜀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法院(2018)藏023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四川蜀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损失157,492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人民法院对事实认定不妥。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西藏公路工程建设劳务合同书》的真实性没有予以认可。上诉人认为该合同书属于被上诉人出示给上诉人的格式合同,由上诉人签字后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将签字过并加盖了被上诉人公章的合同书交给保险公司对上诉人进行人身损害保险,另一份在上诉人手里的合同书没有加盖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