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与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一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一医院承担因医疗损害给蔡*造成的各项损失(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21492.18元;2、依法判令一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医院辩称:1、蔡*诉请的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裁判;2、一医院不认可全部鉴定的内容,鉴定机构没有考虑到患者死亡是因为其原发的病,第一次出院是患者要求出院,并拒绝医方多次要求进行胃镜和肠镜的检查,我们多次叮嘱要流质饮食的情况下患者还是点盒饭,第三次入院的手术过程中发现有米饭,患者本身是有过错的,但是鉴定机构没有考虑,患者死亡的原因是过敏性休克死亡,关于鉴定机构同等原因的鉴定结论,请求在50%以下考虑过错参与度;3、丧葬费用依据蔡*提供的有效票据为20010元,火化费用应当包含在万金公墓的票据中,且是...(本文书还有2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