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法定代理人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田**,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蒋**、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请求本院判令:一、原告前期住院医疗费224288.35元;门诊发票41916.88元;后期的手术费及床位费120000元,合计386205.23元(医疗还在继续,估计200万元左右)由被告承担。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11350元(护理还在继续)由被告支付。三、原告的误工费:每月6000元×12个月×10年共计720000元由被告赔偿。已产生282000元。四、伤残费20年361942元由被告赔偿给原告。五、原告到北京治疗的车费1089元;住宿费2732元;生活费6200元。合计10021元由被告进行支付。以及l5椎所有医疗费用,由被告进...(本文书还有3602字未显示)